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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257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5772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王惠銘  
債  務  人  成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卿  
債  務  人  張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目前無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為由而聲請換發債權憑證債務人成揚工程有限公司登記於桃園市、債務人黃麗卿及張文賢居住於高雄市前鎮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或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主文所示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呂耘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