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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262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6274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蔣惠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文鎮(歿)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5年2月10日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執字第1107號債權憑證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查債務人早於債權人聲請執行前之民國106年10月5日死亡,有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可稽。是債務人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對之聲請執行,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洪靖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