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30047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彭治宏
陳豊煙
黃玉芬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
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陳豊煙對第三人南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雲科二廠之薪資債權,該執行標的所在地在雲林縣斗六市,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
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