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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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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302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0203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蔡宇桁即顏兆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第三人電波澎澎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該執行標的所在地在臺北市文山區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