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31379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湘怡即許李阿菜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貸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查詢
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
經查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新店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呂耘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