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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387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8738號
債  權  人  林金層  


債  務  人  陳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陳怡君所有澎湖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1),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至於債權人另請求查詢債務人陳怡君名下車輛資料,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且債務人陳怡君住所地在澎湖縣,應由管轄法院一併處理,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