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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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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410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41022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楊耀周(歿)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 條所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5年3月16日聲請對債務人楊耀周為強制執行。查債務人楊耀周早於債權人聲請執行前之110年11月9日死亡,有卷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是債務人楊耀周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對之聲請執行,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本件執行名義對債務人之繼承人是否亦有效力,為債權人得否得持該執行名義,以債務人之繼承人為執行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另一問題,併此敘明。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何永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