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48935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彭榮臺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彭榮臺間清償現金卡借貸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
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代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等,並就其查詢所得資料後逕為執行,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
惟查無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而其郵局帳戶開戶資料顯示對
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古亭郵局有存款債權,而該第三人址設臺北市中正區,
非在本院轄區,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
誤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有未合,
爰依職權移送
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