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52823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張雅宜、邱鴻益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 規定繳納
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如未繳納執行費,經執行法院定期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執行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應補繳執行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4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115年4月20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