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576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香綺
理 由
一、查本件
債權人
聲請就
債務人對
第三人長庚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任職
期間所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
予以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3日核發
扣押命令,然據第三人陳報,債務人之薪資債權已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6656號
執行命令扣押在案,
合先敘明。
二、本件薪資債權之執行前,既已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扣押,為使第三人處理便利避免分歧,故本件執行事件宜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合併辦理執行程序。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