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61260號
債 務 人 張浩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
第三人聯陞電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經本院於民國115 年4 月27日核發
扣押命令,然據第三人陳報,債務人之薪資債權已於日前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 年度司執字第13715 號
執行命令扣押在案。為使第三人處理便利、避免分歧,本件宜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合併辦理執行程序。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