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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615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6159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楊敏華  


債  務  人  詹育真即詹琬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詹育真即詹琬茹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等,並就其查詢所得資料後逕為執行,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查債務人之住所地在桃園市八德區,有債權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