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66905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日興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林日興間清償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
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萬里郵局之存款債權,該第三人址設新北市萬里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如主文所示之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