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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77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7736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王蘭馨  

債  務  人  蔡宗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查報債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請求核發債權憑證查二債務人之住所地均係在新北市新店區,有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可參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