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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80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805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蔡恩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代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並就其查詢所得資料後逕為執行,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查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該公司址設臺北市大安區,在本院轄區,此有勞保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強制執行,顯非屬本院管,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債權人向無管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有未合,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