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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817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81746號
債  權  人  車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強  


債  務  人  周敬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第三人中華郵政新店碧潭郵局之存款債權、債務人對第三人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第三人中華郵政新店碧潭郵局、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分別在新北市新店區、臺北市中正區,均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至於債權人另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及執行車牌號碼00-000之車輛,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且債務人之住所地在新北市石碇區,有卷附個人戶役政查詢結果資料可稽,應由管轄法院一併處理,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