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82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828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務  人  張孟汝(原名:張鳳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第三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務科及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股務科之股票債權,該二公司分別址設臺北市信義區及新北市新店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如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