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家全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七日所為之一一二年度家全字第四十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裁定,
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第一項及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
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事件
準用之。
二、
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
相對人以112年度家全字第40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有上開裁定在卷
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