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和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顏月香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次按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對相對人顏月香聲請
拍賣抵押物,未據提出相對人顏月香最新
戶籍謄本、
關係人泓驛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相對人顏月香所有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及同段4964建號最新
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5年3月20日發文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15年3月25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聲請人
迄未補正,依
前揭規定,
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