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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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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3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何淑貞  


            連怡柔  


關  係  人  翔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清河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聲請拍賣,查相對人之不動產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內湖區,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