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賴嘉慧
相 對 人 游靜柔
汪阿梅
關 係 人 鄭舜方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之記載。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
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