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1129號
聲 請 人 蕭嘉茵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威丞實業有限公司裁定就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
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匯票全部或一部不獲承兌或付款或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執票人應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證明之,票據法第86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124條於本票
準用之。查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票並未記載「本本票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聲請人亦未提出拒絕證書,無法證明其已踐行付款之提示,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尚未具備,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