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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15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563號
聲  請  人  駿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悰駿  

相  對  人  至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楷珉  



上列當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提示未獲付款,提出本票三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本票附表:                        115年度司票字第1563號
編號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 台 幣)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註
001
113年9月20日
300,000元
114年8月1日
114年8月1日
CH0000000

002
113年9月20日
300,000元
114年10月1日
114年10月1日
CH0000000

003
113年9月20日
362,500元
114年12月1日
114年12月1日
CH0000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