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2739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佶廣環保企業有限公司、黃玉雲裁定就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8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相對人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表,以明該本票其上並無相對人之
法定代理人黃玉雲之簽名或蓋章,其法定代理人有無變更及該本票之發票人曾敬傑是否有權簽發該本票,聲請人已於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