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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37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722號
聲  請  人  庠樂實業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呂孟澔  
相  對  人  黃俊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之日期(聲請狀及附表均未記載)。
二、應說明本件持票人係庠樂實業有限公司或呂孟澔中之何人
    ?又聲請本件本票裁定之人係庠樂實業有限公司或呂孟澔中之何人?如係庠樂實業有限公司時,應補正正確簽名或用印之聲請狀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