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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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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71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7134號
聲  請  人  印越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琳慧  
相  對  人  SUPATMI(蘇帕米)


上列當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5年3月15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支付新臺幣77,626元,其中之新臺幣55,084元及自115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提示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