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簡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莊勝厚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准將
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通知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戶籍地址查無此人,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業據提出相對人
戶籍謄本、通知
函及退郵信封各1件為證,
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