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繼字第 11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字第1198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鄧昌設籍住所為新北市萬里區,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屬本院轄區,依上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