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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繼字第 21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字第2167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楊信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楊運金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楊運金設籍住所為新北市汐止區,此有被繼承人楊運金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屬本院轄區,依上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楊運金之遺產管理人,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