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繼字第 9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字第936號
聲  請  人  江映曉  
            江姵霖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江軒安  
            簡于庭  
聲  請  人  張朝竣  
法定代理人  張瑋仁  

            江婉蓉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江映曉、江姵霖、張朝竣分別係被繼承人江施清新之曾孫女、外曾孫,被繼承人江施清新於民國115年1月14日死亡,聲請人江映曉、江姵霖、張朝竣自願拋棄繼承權,依法檢陳被繼承人江施清新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江映曉、江姵霖、張朝竣分別係被繼承人江施清新之曾孫女、外曾孫,被繼承人江施清新於115年1月14日死亡等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江施清新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查,被繼承人江施清新之孫子女即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尚有孫輩林曉芙,於本件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時,至於今仍未依法聲明拋棄繼承,有本院職權調閱之親等關聯資料查詢結果、個人戶籍資料及本院案件繫屬索引卡查詢在卷可稽。依上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是以本件被繼承人江施清新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既尚有親等較近之孫輩林曉芙為其繼承人,則繼承順序在後之曾孫輩即本件聲請人自當然繼承。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