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聲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李奉爵
相 對 人 綠湖數位醫療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
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相對人應賠償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872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
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
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經本院113年度
勞訴字第191號判決確定,
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15,餘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482元,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15,為4,872元(計算式:32,482×15÷100,元以下四捨五入)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
上開金額,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