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聲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官俊利
相 對 人 安鼎安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潘介皓
相 對 人 林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存字第2473號
聲請人所提供之
擔保物105年度甲類第1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捌拾萬元債券(債券代號:A05111),准予變換為107年度甲類第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同額債券。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 條規定,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
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107年度甲類第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下同)800,000元債券,
核與本院因111年度司裁全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如主文欄所示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106 條、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