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揚多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權人陳中進間聲請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陳中進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限期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日通知命於7 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同年月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
惟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按,其聲請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