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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聲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揚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書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陳中進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陳中進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限期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日通知命於7 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同年月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