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執事聲字第46號
抗 告 人 王忠信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謙毅間清償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6月17日所為之115年度執事聲字第46號裁定提起抗告,
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