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婚字第273號
原 告 A01
被 告 A02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及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亦即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4,500元。
上開規定,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
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
本件原告請求與
被告離婚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
前揭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如主文所示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粘凱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