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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家繼訴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繼訴字第4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陳天翔  
被      告  ○○○  

訴訟代理人  彭崇斌  
被      告  ○○○  

訴訟代理人  彭國殷  
被      告  ○○○  

            ○○○  

            ○○○  

            ○○○○

訴訟代理人  胡漢彰  
被      告  ○○○  

            ○○○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一一五年七月十日下午五時之宣判期日,應變更至民國一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五時。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前經本院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10日下午5時宣示判決上開宣示期日,遇颱風來襲,本院轄區停止上班上課,故原指定之宣示期日應變更至115年7月13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若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