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 告 人 A03
相 對 人 A04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間返還代墊
扶養費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5年6月9日所為115年度家親聲字第8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抗告,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抗告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家事事件法第9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第442條第1項亦有明文,並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準用於家事
非訟事件。
二、查
本件115年度家親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已於民國115年6月11日送達於新北市○○區○○○路00號8樓之1之抗告人
住所由
受僱人收受
等情,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故本件抗告期間自115年6月11日
翌日起算10日,加計
在途期間2日,於115年6月23日屆滿,
惟抗告人遲至115年7月23日始提起抗告(誤載為
上訴),有抗告人
抗告狀上本院收狀戳為憑,已逾抗告期限,是本件抗告逾期,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美燕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