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保險字第7號 原 告 賴思伃 孫晧倫律師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5,602元。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依前開規定,利息應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為115年6月7日,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68,257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88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25,602元後,尚應補繳1,2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附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