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勞補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廖雅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介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聲請調解。查
聲請人聲請調解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8,8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另請求發給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
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依前開規定,免徵聲請費。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