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勞補字第102號
原 告 蘇宥心
陳思妤
陳怡穎
曾茹萍
賴以恩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三益海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工資及
資遣費之金額分別如附表【A欄】所示,原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B欄】所示,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後,各自應繳納之裁判費如附表【C欄】所示。又原告併請求被告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屬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如附表【D欄】所示。準此,
本件原告各自應補繳之第一審裁判費如【E欄】所示。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各自補繳如附表【E欄】所示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