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勞補字第105號
原 告 錢奕盈
上列原告與
被告冠航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
惟原告請求工資75萬7,471元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0,08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6,720元【計算式:10,080×2/3=6,720】;至原告其餘金錢請求部分,則無
上開規定之
適用。準此,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80元【計算式:13,200-6,720=6,48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