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勞補字第122號
原 告 陳佩君
上列原告與
被告郭慧蘭即私立陽光貝兒多元智能文理技術短期補習班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2、3項之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56萬9,295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
惟其中請求資遣費7萬5,660元、工資差額1,690元、提繳勞工退休金9萬7,728元(合計17萬5,078元)之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693元【計算式:2,540×2/3=1,693,元以下四捨五入】;其餘金錢請求部分,則無
上開規定之
適用。又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屬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準此,
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0,417元【計算式:7,610-1,693+4,500=10,417】。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