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勞補字第124號
原 告 廖清榮
上列原告與
被告冠珩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2項之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61萬1,226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2,154元。
惟原告請求特休未休工資32萬5,001元、工資差額3萬5,000元、資遣費143萬元及退休金37萬0,160元(合計216萬0,161元)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6,889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萬7,926元【計算式:26,889×2/3=17,926】;其餘請求部分,則無
上開規定之
適用。準此,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4,228元【計算式:32,154-17,926=14,228】。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