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勞補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李翠萍
林玉永
劉鳳亭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泰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之金額分別如附表【A欄】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收之聲請費如附表【B欄】所示。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各自補繳如附表【B欄】所示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另聲請人未
按被告人數提出調解
聲請狀暨其附屬文件之
繕本,於法未合,亦應補正,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附表(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