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勞補字第15號
原 告 游忠億
上列原告與
被告晟德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1,384元(見本院卷第17頁),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屬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準此,
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97元【計算式:4,490+4,500=8,99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