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勞補字第156號
原 告 周○○
上列原告與
被告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中和
分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