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勞補字第40號
原 告 任昱哲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5,288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88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