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勞補字第5號
原 告 楊史禎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天乙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發給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屬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3項之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78萬7,333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0,470元。
惟原告請求工資19萬元、
資遣費27萬5,000元、提繳勞工退休金19萬8,421元(合計66萬3,421元)部分,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1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5,940元【計算式:8,910×2/3=5,940】;原告請求失業給付差額12萬3,912元部分,則無
上開規定之
適用。準此,
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計算式:4,500+10,470-5,940=9,03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