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勞補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葉一龍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裕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調解。查
聲請人聲請調解之聲明第2至4項之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0萬9,2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又聲明第1項請求發給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依前開規定,免徵聲請費。準此,
本件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