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勞補字第65號
原 告 林冠余
上列原告與
被告晶彩大竹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萬0,603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050元。
惟原告請求薪資損失95萬4,723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68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8,453元【計算式:12,680×2/3=8,453,元以下四捨五入】;其餘請求之部分,則無
上開規定之
適用。準此,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0,597元【計算式:19,050-8,453=10,597】。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